南京理工大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开范围。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的,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均应当提前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条 公开内容。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公开内容应当包括:
(一) 采购项目名称;
(二) 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三) 预算金额;
(四) 预计采购时间;
(五) 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第四条 公开时间。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发布采购公告时间为准),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学校预算下达后或采购计划确定后即应当公开,最迟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涉密或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的政府采购项目,不予实质性启动采购程序。
第五条 公开主体。原则上谁采购谁负责采购意向公开,即各采购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为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通过采购系统提出采购意向公开申请。
各采购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尽量集中批量公开,减少公开批次。
第六条 公开渠道。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在受理采购意向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和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采购意向公开渠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央主网以及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网站。
第七条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等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第八条 学校各预算单位应当在年度预算下达、项目立项批复、项目论证等环节,提醒督促项目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时公开采购意向,保证项目及预算执行进度。
第九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各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意向进行公开,对自愿进行意向公开的项目,采购与招标中心将优先安排项目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