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采购自主权,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货物的项目适用本办法。主要涉及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科研结余经费、其他专项科研经费(含科工局条保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人才经费等。
第三章 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三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组可直接采购;
第四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由项目组自行询价或委托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组织采购;
第五条 预算金额30万元(含)至50万元的,由国资处组织采购,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
第六条 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要求
第七条 采用项目组自行询价,在提交采购申请时需提供不少于3家厂商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报价单 (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厂商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项目组要根据项目需求,组织专家开展单一来源论证,提交《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和《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表》,报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审核后在招投标网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如有质疑并经核实后,应转为其他方式采购。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询价等方式采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如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且具有竞争性的,按原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与投标人直接进行谈判;无合格供应商投标,采购部门应积极寻找合格供应商进行谈判,以完成采购任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组应按照“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活动。项目负责人对采购过程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科研机构、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采购的计划和过程管理,要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项目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采购项目负责人不得拆分,保证采购按规定实施。采购管理部门要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已出台的有关采购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采购环节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耗材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理工大学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