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2-01-09   浏览次数: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业务专用章管理工作,防范用印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南京理工大学章程》、《南京理工大学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业务专用章(下称“采购业务专用章”)由学校印制,授权招投标办公室管理、使用,在授权事项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使用审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采购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下列文件:

(一)采购计划备案环节的各类申请函、非公开招标论证资料、进口设备清单明细表、采购进口产品论证资料等。

(二)采购项目备案环节的采购项目备案表等。

(三)采购执行环节的采购代理委托协议、招标文件审核确认函、招标文件更正函、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函、异议答复函、采购人代表委派函、招标结果确认函、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等。

(四)学校自行组织采购过程的项目的采购公告、采购邀请函、询价邀请函、质疑答复函、成交结果通知书等。

第四条 用印审批

国家公开招标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用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用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五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用印。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印章管理

(一)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采购业务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招投标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实用印内容、清点用印数量,确认无误登记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相关审批登记材料须定期归档保存

(三)切实加强对印章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用印程序,不得随意扩大印章使用范围,禁止因私使用。

第六条  用印审查

用印材料内容必须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审批手续不完善的;

(二)仅持盖章页,无完整用印材料的;

(三)实际用印材料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

(四)内容有空白的;

(五)用印材料内容有误,文理不通、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等易产生歧义的;

(六)用印材料内容不全、缺少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等)、日期错误等;

(七)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一致的。

第七条 用印登记

使用采购业务专用章须进行登记,登记册保留于印章保管人处。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材料名称、内容摘要、用途、份数、经办人、审批人、用印时间、文件传递对方名称等。

第八条  采购业务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以外的地点使用,应经招投标办公室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前往,并在用印现场监印,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予他人。

印章保管人因故请假期间,经招投标办公室领导批准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用印、越权用印、保管不善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篇:南京理工大学后勤大宗物资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下一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