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相关通知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执行情况,招标办将在10月1日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进行合同公告,请各个项目承办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涉及项目:10月1日后开始实施招投标工作的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
二、时间要求: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要求签订项目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电子版(图片形式)交招标办;
三、其他说明:请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事项,严格执行时间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签订合同)。
特此通知。
招投标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