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
南理工财〔2021〕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业务专用章管理工作,防范用印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南京理工大学章程》《南京理工大学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业务专用章(下称“采购业务专用章”)由学校印制,授权招投标办公室管理、使用,在授权事项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使用审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采购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下列文件:
(一)采购计划备案环节的各类申请函、非公开招标论证资料、进口设备清单明细表、采购进口产品论证资料等。
(二)采购项目备案环节的采购项目备案表等。
(三)采购执行环节的采购代理委托协议、招标文件审核确认函、招标文件更正函、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函、异议答复函、采购人代表委派函、招标结果确认函、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等。
(四)学校自行组织采购过程的项目的采购公告、采购邀请函、询价邀请函、质疑答复函、成交结果通知书等。
第四条 用印审批
国家公开招标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用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用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五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用印。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印章管理
(一)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采购业务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招投标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实用印内容、清点用印数量,确认无误登记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相关审批登记材料须定期归档保存。
(三)切实加强对印章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用印程序,不得随意扩大印章使用范围,禁止因私使用。
第六条 用印审查
用印材料内容必须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审批手续不完善的;
(二)仅持盖章页,无完整用印材料的;
(三)实际用印材料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
(四)内容有空白的;
(五)用印材料内容有误,文理不通、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等易产生歧义的;
(六)用印材料内容不全、缺少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等)、日期错误等;
(七)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一致的。
第七条 用印登记
使用采购业务专用章须进行登记,登记册保留于印章保管人处。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材料名称、内容摘要、用途、份数、经办人、审批人、用印时间、文件传递对方名称等。
第八条 采购业务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以外的地点使用,应经招投标办公室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前往,并在用印现场监印,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予他人。
印章保管人因故请假期间,经招投标办公室领导批准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用印、越权用印、保管不善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业务专用章用印申请单(存根)
用印单位(盖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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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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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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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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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份数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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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采购业务专用章用印申请单
用印单位(盖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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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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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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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 |
| 用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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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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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数量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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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意见 |
签字: 时间: | ||
招标办意见 |
签字: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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