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5版)

发布日期: 2025-08-29   浏览次数: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章操作,严格程序,规范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预算内资金开展的基建工程(含维修工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医疗药品、大宗物资、科研外协、其他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包括:

(一)预算金额在30万元(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在50万元、科研外协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

前款所称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项目为学校分散采购项目,按各单位分散采购的内控制度执行,各单位制定的分散采购内控制度需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担任本单位采购工作负责人,并指定采购工作联络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医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招投标办公室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单位。

第六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申请,对学校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研究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两阶段评审、评定分离方式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遴选等事项;

(四)根据项目涉及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确定采购承办单位。

第七条 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采购承办单位(采购申请人)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初审,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负责管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负责审核并发布采购信息、采购文件、结果公告等;

(五)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南京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七)负责学校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及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统计与编报;

(八)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校内分散采购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分散采购专项检查;

(九)负责受理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备案;

(十)负责整理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并移交采购承办单位。

第八条 采购承办单位指按职能划分对采购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

(二)负责校内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归口管理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汇总与统筹;

(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及采购文件相关技术条款的制定,配合招投标办公室处理咨询、质疑与投诉;

(五)负责归口管理项目采购合同的审核、备案。

第九条 各采购承办单位根据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基建处:工程及其配套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不含食品原材料等后勤有关生产物资)及相关服务等项目。

(三)医院:医用药品等项目。

(四)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信息化项目(含软件、网络改造升级专项工程等)。

(五)图书馆:图书资源项目。

(六)教务处:教材购买及教材出版服务。

(七)后勤服务中心:食品原材料、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服务、热水进宿舍、学生公寓空调租赁等后勤有关生产物资及相关服务项目。

(八)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外协项目。

(九)其他项目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是指提出采购需求并实施采购项目的负责人,采购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履行采购人职责,对采购项目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及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二)负责开展需求调查,通过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信息确定采购需求;

(三)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编制和确认采购文件;

(四)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评审过程;

(五)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验收和履约评价;

(六)负责采购资料保管与归档。

第三章 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的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合作创新采购、竞价采购等。其中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由采购人以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采购,对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响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须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邀请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合作创新采购指采购项目负责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该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范围。

竞价采购适用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以价格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通过校内竞价平台实施采购。

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以公开招标为主。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直接发包,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其中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价格分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0%。对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维修工程),应按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相关信息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科研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须邀请3名及以上校外专家论证,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形式主要为委托代理和自行采购,校内集中采购组织形式一般采用委托代理方式,有上级部门批示的依据批示执行。

第十三条 需变更采购方式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发布公告后,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数量为两家时,由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做进一步论证,确认采购需求准确合理的,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审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由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做进一步论证,确认采购需求准确合理的,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

2.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以及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满足规定数量的,应当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改变原采购方式重新采购,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3.由上级部门临时下达预算的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购置,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由承办单位组织采购后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三)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获取采购文件的单位数量为两家时,由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做进一步论证,确认采购需求准确合理的,可在开(评)标前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继续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或者经审查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由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做进一步论证,确认采购需求准确合理的,再次发布采购公告后获取采购文件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为两家的,可继续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发布采购公告后,投标单位数量仅为一家的,由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做进一步论证,如采购需求可做调整,则修改后通过原采购方式重新采购;如采购需求无法调整,则由采购人针对响应单位,组织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后,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转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的规定,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各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在年度预算申报期及时将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至各采购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汇总审核后报送招投标办公室,由招投标办公室统一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除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应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发布采购公告前30日。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采购期望完成时间前2个月提交采购申请。

第十六条 凡纳入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采购人应通过学校招投标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完成采购立项。

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须准确合理,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采购需求经论证并审查后,即为采购文件编制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需详细列明修改条款及其原因,并重新审查后开展下一步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工作。

对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快速采购,不同采购方式按如下要求确定采购文件发布及截止时间:

(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1个工作日;

(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 日,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1个工作日;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 日,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1个工作日;

(四)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自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1个工作日;

(五)单一来源采购前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1个工作日;

(六)采用竞价采购方式的,自竞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竞价响应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1个工作日。

此外,更正公告、中止公告、终止公告发布时间为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确需购置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谁采购、谁归档”的原则,采购项目负责人须妥善保存采购活动中各项资料,采购活动结束后,招投标办公室将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项目承办单位,由项目承办单位督促采购项目负责人连同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条 采购归档资料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效果、履约验收等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建立并动态更新绩效管理实施指南,定期开展采购绩效评估,强化采购绩效监控与评价结果应用,形成闭环管理。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采用校内分散采购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校内集中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违反本办法前款规定规避集中采购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定期组织对学校分散采购项目开展检查,检查结果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招投标办公室开展年度定期抽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承办单位督促采购项目负责人对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反馈招投标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作为确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负面清单)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采购申请单位、采购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及负面行为追责问责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经认定存在采购活动不良行为(负面清单)的,以及中标人(成交人)不履行合同的或履约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行为的,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18版)》(南理工财〔2018541号)、《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完善学校政府采购外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南理工财〔2021336号)、《南京理工大学后勤大宗物资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南理工财〔201914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文件发生变化的,以新办法为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条款依据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关于我校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采购项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